司法禮儀、著裝規范
發布時間:2023-11-28 16:45:29 瀏覽次數:537次
司法作風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專項活動進行時,規范司法禮儀、解決著裝不規范問題是司法作風集中整治的內容之一;如何著裝規范,今天小編為您一一道來。
01審判服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服、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飾等。
(一)夏服
著夏服時,灰色短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二)春秋服、冬服
#冬服(三??畚餮b)#春秋服(兩??畚餮b)
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襯衣下擺扎系于褲腰內。領帶下沿應與皮帶扣位置大致相當。
(三)法 袍
法官在下列場合應當穿著法袍:
●審判法庭開庭審判案件;
●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級儀式。
法官在下列場合可以穿著法袍:
●出席重大外事活動;
●出席重大法律紀念、慶典活動。
(四)長褲、皮鞋示范
穿皮鞋不得趿鞋、穿長褲不得卷褲腿。
02
法 徽
(一)法徽佩戴場合
●佩戴法徽僅限于審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審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
●法袍在制作時法徽已繡好,不再單獨佩戴。
●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及大型集會時均應佩戴小法徽。
(二)法徽佩戴方法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與口袋上沿平齊。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駁頭裝飾扣眼處;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與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門襟與袖籠之間中央處,高度為第一紐扣與第二紐扣之間二分之一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的通知
(法[20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已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2013年1月23日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
為規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著裝行為,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實行統一著裝,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風貌的綜合反映,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長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飾等。
第三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穿著審判制服。
第四條 審判制服應當按照規范配套穿著,審判制服不得與非審判服裝混穿,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執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條 著裝換季日期視各地季節、氣候、溫度變化情況,由各級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統一要求。
第六條 著短袖夏服時,淺月白色短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七條 著長袖夏服時,淺月白色長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扎系于褲(裙)腰內,佩戴小法徽,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八條 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襯衣下擺扎系于褲腰內。領帶下沿應與皮帶扣位置大致相當。
第九條 法袍的穿著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著規定》執行。
第十條 法徽應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僅限于審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審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與口袋上沿平齊。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駁頭裝飾扣眼處;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與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門襟與袖籠之間中央處,高度為第一紐扣與第二紐扣之間二分之一處。
法袍在制作時法徽已繡好,不再單獨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及大型集會時均應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條 穿著審判制服,應當做到服裝整齊潔凈,儀表端莊得體,注重禮儀規范,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懷、趿鞋、挽袖、卷褲腿和外露長袖襯衣下擺。
(二)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發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發長側面不過上耳沿,后面不過衣領)、蓍胡須,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發,不得染指甲、化濃妝,不得佩戴耳環、項鏈等首飾。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其他飾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五)不得穿著審判制服從事與法院工作性質和工作人員品行不符的活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停職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及其他不適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不得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條 著裝人員應愛護配發的審判制服及其配飾。因公損壞、損失的,經審查批準,予以補發。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著裝行為。對違反本規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工作人員,視情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著裝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于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關條款不再執行
電話
微信
公眾號